2005-10-17 14:11:46眾望法律事務所

眾望法律事務所-張曼隆律師回覆「延遲交屋要求給付違約金」

眾望法律事務所回覆:
民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時,得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他方違約金,但是該違約金之約定依法必須以「相當」為原則,因為依照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但是否相當,通常法院是考量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作為衡量之標準。本案中,李先生如果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他可以向法院提出有體抗辯,但是法院是否酌減以及酌減多少金額,並不受李先生抗辯主張之限制,法院可依照上面衡量標準制定一最適當的違約金額。(參考法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二條,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