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3 10:21:38 梁淑華律師

民眾送紅包給承辦公務員,就算沒有要求公務員放水,還是犯法

 過去民眾送紅包給承辦案件的公務員,除非有要求該公務員違法辦理,否則只是行為可議,並不會構成犯罪,但在扁案過程中有部分金控業者以鉅額財物行賄扁家,卻因為相關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為而讓金控業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引起國民熱烈關注甚至反彈,因此立法院修改「貪污治罪條例」,於該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第 2 條人員(即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法律增訂後,現在民眾在申請案件中與公務員接觸時,即使沒有沒有要求公務員為違背職務的行為,都不能送紅包給公務員,舉列而言,小明到行政機關申請核發案件時,自行在申請資料中放紅包送給承辦公務員小黑,只是希望小黑儘速「依法」審核通過,此時,小明雖然沒有要求小黑違法辦理,已經觸犯前述新增訂通過的「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依法須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