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9 18:59:15 梁淑華律師

謊報權狀遺失或遭竊重新申請補發 小心觸法

     部分不動產所有權人,會將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所有權狀交由他人、配偶、兄弟姊妹、父母或其他共有人保管,有時因與權狀保管人發生爭執,例如夫妻離婚、發生財產上訴訟等情形,以致保管人不願將權狀交還所有權人,此時所有權人雖然明知權狀在某人手上,但仍有所有權人為了取得權狀,前往地政事務所填寫書狀補給登記切結書,謊稱所有權狀遺失或遭竊,以重新申請補發土地權狀或房屋權狀,而以此種方式申請補發,大部分也都能順利取得新的權狀。不過,這樣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有人去舉發,不管動機、目的為何,依法都須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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