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9 22:23:12 梁淑華律師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為限,祇須依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均屬相牽連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7條第2款、第6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所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參照100年台上字第5679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