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2 21:01:14 梁淑華律師

公然侮辱方式不以辱罵為限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刑法就公然侮辱的方式並未設限,當眾出口罵人會成立,以書面、圖畫、行為及態度等方式,如撰擬罵人文章或圖畫後利用網路如臉書facebook、部落格及論壇等散布、當眾以水潑人、潑糞、當眾吐人口水、當眾丟人雞蛋、在他人家門前潑糞,因而使得對方感到難堪,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且如果有施加不法腕力情形,如前述以潑人以水、吐人口水、丟人雞蛋等,還屬前述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以強暴公然侮辱罪,須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