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6 10:41:44服務員
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備證件
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備證件
發布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發布日期: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如需查調本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只要檢具身分證正本,可就近至全國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辦;外國人或外籍配偶因無身分證,則以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則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授權書或委託書。
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有保密義務,因此夫妻雖依所得稅法規定合併申報結算綜合所得稅,惟夫或妻查詢對方之財產所得資料仍須取得對方之授權書或委託書方可受理。
此外,父母之一方查調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所得資料時,尚須檢附配偶之同意書;如因夫妻離婚而取得單方之監護權,則須出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監護權登記資料以為佐證。
該處進一步指出,申請人為營利事業組織,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並委託自然人臨櫃申請即可。民眾對於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備證件如尚有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也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各分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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