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6 10:39:57服務員

滯納金起算日之例示 已逾2日,則應加徵1%的滯納金

滯納金起算日之例示

發布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發布日期:2011-02-25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在計算滯納金時,各稅截止繳納日期如適逢假日、星期六或星期日則順延至下星期一。是以截限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時,其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則有所不同了。

 

該處舉例說明,如截限日期為星期四,因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過了星期日至星期一已逾2日,則應加徵1%的滯納金,餘類推;如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則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至星期四始應加徵滯納金,餘類推。所以100年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截限日430為星期六,51適逢勞動節(星期日)52金融機構不上班,依法順延至同(100)53(星期二)止,56(星期五)始加徵滯納金。該處呼籲納稅人要保握機會運用各種繳稅之管道儘早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日本藤素 2020-01-12 1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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