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9 19:23:42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影響權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即採到達主義),若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會作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居住於臺南市,於106128日收受該局送達之復查決定,因有不服乃向該局遞送訴願書,又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甲君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5日,則其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係自106129日起算,至107112日屆滿,惟甲君遲至107116日始將訴願書寄達該局,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揭之法定期間,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訴願不受理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銷貨退回應列報於實際退回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品後,有時會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要求退貨,營利事業遇有客戶退貨時,必須注意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另應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12月下旬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多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驗收後發現部分電子零件有瑕疵致無法使用,後來在1071月上旬將有瑕疵的電子零件共300多萬元退貨給甲公司,甲公司雖然是在106年銷售這批電子零件,但因銷貨退回實際發生時間是在1071月,所以,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107年才能列報。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因資金或其他個人因素變更要保人,且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或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及指定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故變更要保人,是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購買保單,嗣於107年間將名下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兒子乙君,而截至保單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等同是甲君將繳付保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應以該保單變更生效日的保單價值500萬元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額28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情事,且變更日保單價值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變更生效日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又處罰,如還有問題,歡迎使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