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 20:03:14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子女獎學金之相關費用,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國內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子女獎學金等費用,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吸引並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以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自971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士,除支付薪資以外,另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各項費用,且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支,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指出,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已在臺工作且排除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 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

三、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或當年度在臺期間未滿1年者 ,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度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併同申報。如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產後護理機構收取的費用,是否應全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12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只有醫療勞務的收入可免徵營業稅,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中所稱「醫療勞務」係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衞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應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如有上述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