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因連日豪大雨造成水災,民眾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僅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損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如移作他用時,應於期限內補繳稅款。
潮州地區某公立醫院張小姐來電詢問,該醫院原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要變更用途為醫院乘人之普通客貨車,應否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69年02月21日台財稅第31514號函,凡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教會、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所使用之救護車,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救護車證明文件者,均可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免稅。但嗣後變更用途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如因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移作他用之人,於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補繳貨物稅。
另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移作他用而未依限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貨物稅後,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家庭消費支出及各項罰鍰不可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某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屬於家庭支出而取得超商、量販店、餐飲業、服飾業、娛樂業等開立之憑證30萬元,及違反所得稅第110條規定之罰鍰30萬元,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遭國稅局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以劃分,而各項罰鍰,係屬政府對於違反各種法規者所為之制裁,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各項費用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錄,但在所得稅申報時,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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