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2 21:03:42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付標價5%營業稅,這是合理的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所以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局特別指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近年來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多家境外發行股票公司回臺上市(櫃),這些以公司名稱加註冊地命名的股票,目前通稱為「KY股」。隨著境外企業來臺上市(櫃)的家數逐漸增加,營利事業投資KY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惟營利事業必須注意,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因「KY股」是境外公司來臺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7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發行的KY股所分配的股票股利500萬元,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為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近期是上市()公司發放股利旺季,營利事業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所投資的標的係屬國內營利事業抑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課稅而遭補稅處罰。

 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營業稅申報書之填報方式

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後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該如何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後銷貨退回,如貨物退回修理或更換良品後再出口,且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為「G7國貨復進口」及「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因該貨物於外銷出口時已申報適用零稅率,所以營業人於外銷退回及復運出口時,均免申報營業稅。不過外銷貨物退貨後不再出口,營業人於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為「G7國貨復進口」及「55國貨退回,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下稱G7-55),應將復運進口金額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且進口報單申報G7-55,營業人應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填報;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退回應依相關規定申報,若有其他稅務疑義,請就近洽詢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自行經營民宿未符合規定條件者 應辦稅籍登記

民宿業者林小姐來電詢問,民宿管理辦法1061114日修正民宿客房數由5間以下提高至8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由150平方公尺改為240平方公尺以下,這項修正對於民宿得免辦稅籍登記之規定有無影響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012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下稱財政部90年函),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基於賦稅衡平原則,上開函釋有關民宿家庭副業之認定基準,不因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而改變。

該所特別提醒,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做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之適用,如有不符合免辦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