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稅務法令鬆綁,刪除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不再強制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發票開立作業,並考量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須於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且近年支付工具趨於多元,買受人如以行動支付等電子工具支付價款,營業人尚無從得知買受人簽帳卡號資訊,致無法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現實狀況,為使各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今後營業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作註記。
該局並指出,未來將持續配合財政部蒐集外界建言及檢視現行法規,適時提出檢討並鬆綁法規,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規環境。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如子女,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如果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仍然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等3人繼承,其中A、B年滿20歲,C年滿18歲,依上開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3人×50萬元+未滿20歲加扣2年×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
益。
營業人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核對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相符。
二、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三、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五、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六、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單可以便利雙方交易往來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補發遺產稅各項證明書可至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網址:https://etd.etax.nat.gov.tw)自107年8月1日起新增申請補發近5年遺產稅各項證明書服務,可申請補發的項目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及「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4項,申請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密碼線上申辦。
該局說明,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申辦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民眾無須出門臨櫃辦理,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便民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若對於網站操作有疑義者,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318諮詢,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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