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0 18:15:53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百貨公司專櫃業者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進項稅額可扣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產品以設櫃於各百貨公司為主要販售通路,為配合促銷活動支付給百貨公司週年慶贊助金,因此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拿來扣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隔年年初是百貨公司舉行週年慶活動的熱門時段,各專櫃業者多希望藉此促銷以拉抬買氣,並配合活動內容支付給百貨公司週年慶贊助金,該項費用雖非專櫃進貨而發生,但是如果屬於百貨公司與專櫃業者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作為舉辦促銷活動之用,依財政部932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釋規定,該項費用應認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專櫃業者透過週年慶檔期刺激銷售額,如果有向百貨公司支付贊助金並符合前述情形者,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即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於近期開始進行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稅法規定或因申報期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該局特別彙整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的違章或疏失情形供營利事業參考,並籲請營利事業再次審視105年度結算申報資料有無申報疏漏,如有疏漏情形,請儘快在國稅局尚未進行查核前自行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仍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轄區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名下財產被拍賣,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申請分期繳納,經該局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所以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事由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律規定之執行期內得酌情核准分260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並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國稅局保管。

該局特別呼籲,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國內學校的宿舍費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暑假快結束了,學校即將開學,南區國稅局表示,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可加計於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節省稅負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子女如在外就學,請妥為保存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提供附件整批上傳功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1日展開,網路申報系統提供附件整批上傳功能,營利事業僅需將欲上傳附件檔案一次點選即可整批上傳,省時又便利,籲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106930日)前,可利用該申報繳稅系統整批上傳申報書表應檢附之相關附件,惟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需先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申報。

二、附件資料包含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應檢附之相關書表,各附件資料均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經掃描後並依各類別製成PDF文件檔。

三、附件的檔案命名原則為:「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的檔案名稱」,副檔名為pdf(例如:06-暫繳損益試算表.pdf06為暫繳損益試算表的附件類別代號),附件類別代號可於申報系統的附件上傳作業點選「檔案格式及規格」查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附件上傳後,申報系統會自動傳送一份電子郵件至申報資料所填具的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上傳情形,營利事業也可自行於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項下「暫繳附件資料查詢」查看上傳狀況;若須進一步瞭解暫繳網路附件上傳相關內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閱。

 提供資金給子女在國外置產應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謂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年代,孩子剛離開家庭獨立生活,往往尚無經濟能力購買房子,而父母基於愛護子女的心態,在子女有購屋需求卻又苦於資金不足的時候,往往會無償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幫子女購置房子。此時,需注意是否有涉及應申報贈與稅之情況。

該局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年間將50餘萬加幣(合計約新台幣1,600萬元)匯至其子乙君在加拿大之銀行帳戶,甲君表示乙君於加拿大讀書生活,所匯之款項是無償給予乙君,惟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將資金轉匯到乙君帳戶並未申報贈與,且乙君已將該筆資金用來購置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遭該局補稅處罰27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贈與之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將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仍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持有A房屋,104年度無償借予B檳榔站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以標準租金核定租賃所得8,208元〔(每坪每月標準租金300×營業面積4×12月)×1-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甲君不服,復查主張A房屋係其父之居住所,騎樓無償借予一名婦人使用,並無出租事實,亦無租金收入,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尚與有無出租事實及租金收入無涉。又上開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個人財產無償出借他人營業使用計算租賃收入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申報規定

近來營利事業對於職工福利愈來愈注重,不少公司會以舉辦旅遊活動的方式來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這些舉辦員工旅遊的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費用稅法申報規定,以避免錯誤申報。

該局表示,企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之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可列為其他費用;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該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該局又說,營利事業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若舉辦之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則在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企業,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各項費用之列報規定及參加旅遊對象是否有限制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如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了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而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至何處繳納?

該局說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納稅義務人可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15﹪不等之滯納金,甚至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