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6 20:54:09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1228日經總統公布,並將自10612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又說,假設106年度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則以一家五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人數),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千元),該差額52千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尚不因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核對取具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並注意開立之金額、品名、數量是否相符,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轄區營業人甲公司104年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主張向乙公司購買廢鋁,惟查其所提供之採購單、驗收單及支付貨款證明單,所記載之交易對象皆非乙公司,又乙公司為菸酒批發業者,亦無買進廢鋁,應無出售廢鋁給甲公司之可能,顯然甲公司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除核定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餘萬元,經向醫院查證結果,甲君住院期間身體虛弱嗜睡意識不清楚,無請假紀錄,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扣除已查得之醫療費用37萬餘元後,將餘額200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該條文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3,180,000元,經查得甲公司漏報所得額1,06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所得額後之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2,120,000元(虧損所得額3,180,000+漏報所得額1,060,000元),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漏報之所得額1,060,000元,按所漏稅額180,200元(漏報所得額1,060,000×稅率17%)處以0.5倍之罰鍰即90,100元,但依規定不得超過90,000元,乃處以罰鍰9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誠實申報,倘有疏失或漏報收入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縱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加計該筆收入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一筆保險收入60萬元未申報,該公司表示,該筆保險收入係因遭受火災取得的保險理賠金,相關損失該公司已列報,但漏未申報該筆保險收入。經加計該筆漏報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該局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51,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致短漏報收入,應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對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否則,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中秋購買烤肉用品,別忘記索取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市面上及網路上有許多應景物品供大家選擇,常有民眾反應購買烤肉相關用品,賣方卻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生鮮肉品雖然免徵營業稅,但應開立免稅發票,若銷售經過加工處理之肉品,則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如有在網路上銷售,在消費者匯款後,即使尚未出貨,亦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有另外加收運費之情形,亦應一併開立。

該局指出,轄內A公司經營肉類加工品製造,購入生鮮肉品,加工成「醃製豬肉」及「香腸」等製品,經查核該公司相關「宅配明細」等資料,排除已開立發票部分,查得該公司於103105年間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計2,7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135萬元,另處罰鍰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如營業人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營業人以存貨或財產作價抵償債務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存貨或財產作價抵償債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運週轉不靈無法償還債務,故將公司機器設備移轉與出借人以抵償債務,其雖說明該移轉行為非屬銷售,惟依前揭規定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公司就該移轉行為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稅捐稽徵機關除會依法追繳稅款外,並因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擇一從重論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倘有未符規定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同菸不同價 我買貴了嗎?

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為何在臺南購買20支一包的長壽香菸要90元,而在屏東購買只要60元,是不是有舊菸賣新價賺取稅捐價差之行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新、舊菸品之辨識,以每包20支為例,在包裝紙菸菸盒標示有效期限附近位置,新菸品會刊印「N51.8」、「T51.8」或「NT51.8」,舊菸品則刊印「N20」、「NT20」或「NT$20」。因自今年8月起新制菸品已陸續鋪貨到部分零售門市,如果店家尚有舊菸品庫存可供銷售,其售價應依舊價銷售,如果已銷售完畢,向經銷商進貨,其售價就會依新的價格銷售,所以王先生在市面上買到同種菸品不同售價,到底有沒有買貴了,最好的辨識方法就是看紙盒有效期限附近刊印的樣式,馬上就知道買到的是舊制菸品,還是新制菸品。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對於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售賺取差價暴利,國稅局已加強查核,並且對新、舊菸品供貨情形及銷售價格已經與各縣市政府進行聯合實地查察,以遏止不法,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債權人如要以假扣押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特別注意必須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得以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中秋佳節將到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今年中秋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外,並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中秋節前一週(自106926日起至103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同時銷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 應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發票

經營生鮮農產品的網路或實體商家,為迎合現代人購物習慣,常將生鮮農產品調理成冷凍包或真空包裝熟食等食品出售,如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會遭到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生鮮農產品,可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若同時銷售生鮮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則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時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生鮮農產品係指「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如將前項生鮮農產品加味烹煮處理或製成調理包,則係屬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農產品不同,已非免稅貨物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原專營銷售生鮮蔬果,得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因擴大營業,增加銷售以蔬菜熬製之高湯包,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君需申辦稅籍登記,且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於銷售高湯包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前開冷凍蔬菜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應稅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農、林、漁、牧之加工品,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有誤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辦「稅務廉政透明論壇」積極推動稅政透明,提昇稽徵效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解決民眾因不諳稅務規範及違章漏稅檢舉之程序,導致稅務違章檢舉無效案件比例過高、民怨誤解稽徵機關查緝不力,爰辦理稅務廉政透明論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696日在該局大禮堂舉辦「營造徵納透明,提昇稽徵效能」稅務廉政透明論壇,邀請台灣透明組織教授楊永年主講「行政透明政策之研究報告-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稅務違章檢舉案為例」,並邀集財政部賦稅署、法務部廉政署、五區國稅局及南部地區稅務局等主管,及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記帳士公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等中介業者代表共襄盛舉,就「營造徵納透明,提昇稽徵效能」議題進行雙向溝通及交流。

南區國稅局局長盧貞秀強調,該局辦理本次活動係因實務上在處理稅務違章檢舉案件的過程中,常因民眾對稅務規範認知不足,導致檢舉案件證據不足造成稽徵成本的浪費,在部分民眾並因而對稅捐稽徵機關產生誤解。因此,如何滿足民眾對稅務資訊之需求,消弭因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誤解,提升稅務機關處理違章漏稅檢舉之公信力及廉能形象,共創徵納雙贏局面,是辦理本次論壇的最主要目的。

法務部廉政署主任秘書曾昭愷對此並表示,對於國稅機關積極推動稅政透明的作法非常肯定!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效率最高的警察,惟有資訊的透明,才能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人民才有監督公部門的機會,這也是廉政署近年來致力於推動行政透明政策之主因。

主辦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表示,行政透明是民主國家中重要之治理原則,國際間有關廉政治理之評量指標,亦逐漸以政府透明度來取代廉潔度,本次論壇與會人員熱烈討論交流並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建言有助提昇稅政透明,增進民眾對政府之信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