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7 11:36:29長慧法律事務所

新聞案例~通姦罪

睡女外勞…逃過性侵 通姦判3個月

宜蘭李姓男子被印尼女看護告性侵,雖獲檢方認定是金錢交易不起訴,但檢方的調查結果,卻也讓原本半信半疑的李妻確證老公通姦,提出控告,李被判刑3個月。

53歲李姓男子與妻子在民國93年間分居,李與兒子、父親同住,家裡請了一名印尼女看護照顧老父。前年5月29日,李與女看護在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印女控告李涉嫌性侵,李辯稱與印女是金錢交易,檢方採信,全案不起訴。

李妻聽到消息,而且李獲不起訴後,還拿著不起訴書到處宣揚:「睡外勞,跟外勞性交十幾次,只要給錢,就不會被判罪」。李妻早就懷疑先生與印女有染,檢方的不起訴調查與結果,剛好證明她的懷疑,怒告先生與印女通姦。

但李姓男子也非省油的燈,與妻子大鬥法,主張通姦罪是告訴乃論,要在6個月內提出。妻子早在前年6月30日,檢察官開庭調查時是否涉嫌妨害性自主時就知情,但去年7月6日才申告,逾期提告。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要旨,認為告訴乃論應在「知悉犯人」的6個月內提告,「知悉犯人」是指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要達到確信的程度才算,如果事情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遲疑未告,就不算在告訴期限內。李妻是在去年4月才知先生與印女通姦,同年7月6日提告,沒有逾期提告。

【2012/05/1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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