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1:18:26謝小姐

請問:購買法拍屋時,可否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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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實務與通說均認為係屬於「買賣」的一種,係以債務人為出賣人,執行法院僅係代理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而已,並以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依《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即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之投標買受法拍屋,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投標,原則上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除非其有《民法》第83條使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之「強制有效法律行為」,抑或事前已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為避免上開爭議,《強制執行須知》第11點第4項即規定:「投標不動產之拍賣,以投標方式行之者,投標人應於開標前繳納定額保證金,並以書件(即法院印製之投標書)載明: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住址及職業,並簽名蓋章。若委託代理人到場,須提出委任狀。投標人為未成年或法人者,須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亦即一律以法定代理人代其為投標的法律行為,俾免造成無謂的爭議。
另需注意者,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之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涉及的「贈與稅」問題。
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