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1:31:38謝小姐

請問:土地拍定人對土地上的第三人之違章建築(未有地上權或租賃關係),拍定人該如何處理?

(更多台中市法拍屋,彰化市法拍屋,彰化縣法拍屋 請點選這裡!)

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經查,法拍屋雖係法院經由拍賣程序所賣出,但實務上認為,其本質仍屬司法上「買賣契約」的一種,並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實行拍賣程序之執行法院,只不過代替原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立於出賣人的地位,代理出賣該不動產而已;拍定人仍係經由「買賣」而「繼受取得」原不動產上所有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依題示情形,倘若該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先前與原有土地所有權人(即債務人)之間,並未存有任何法律上關係,自屬「無權占有」之情形,此時拍定人可基於土地所有權人的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向該無權占有土地之第三人主張拆屋還地,同時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