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8 10:29:41阮信重

弱勢族群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以本文立場,弱勢族群是經濟上的弱者,
他們為生活,日夜奔波,有時囿於工作,受制老闆,成為人頭,有時基於公私情誼,為人作保,無論人頭或作保,弱勢族群一經作人頭或作保,這一代便難以翻身,甚至禍延數代。

人頭或作保,可想像責任:有票據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一、票據責任:人頭或作保,最典型是利用人頭發行票據,或利用朋友於票據背書,所發行金額,都是幾百萬元或幾千萬元,窮弱勢族群數代人也難以清償。
二、民事責任:人頭或作保,涉及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的核心是損害賠責任,一經認定有此責任,弱勢族群一輩子可能背此債務而流離失所。
三、刑事責任:人頭或作保,可想像的刑責有詐欺,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違反商業登記法。一經確立,弱勢族群便要鎯鐺入獄,萬一有幼子,託孤何人?

綜上所述,弱勢族群為人作保或作人頭,好處為人所得,卻要弱勢族群自己承擔惡果,尤其是身處團體同儕,人情世故,常難以克制理性,是以弱勢族群一但為人所騙,深陷其中,吾人有兩點建議:
一、可以申告官府,絶不姑息養奸,由治安機關幫忙找回公道,並忍痛搬離是非地,在異地重新生活。
二、作好規劃財務,弱勢族群為人作保或作人頭,便很難再擁有名下財產,所以所賺取財產應登記在妻子兒子名下,並時時敎育妻兒,自己不幸往生,妻兒一定要抛棄繼承,避免禍延後代。
BB 2005-11-18 10:30:46

回覆:
羅賓大大所指『不過負債者若身前有保險是否也要一並拋棄呢??老大哥....您認為呢???』可能有下列涵義

弱勢族群為人作保或作人頭,作保或作人頭的金額,都是幾百萬元或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弱勢族群窮數代人也難以清償,所以通常抛棄繼承不必考量弱勢族群身前的保險。

蓋身前的保險是否為遺產,須依契約內容判斷之,而弱勢族群的法律常識貧乏,通常難加以判斷。

其次若採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有遺產時,辦理繼承。但須開具遺產清冊,如有隱瞞或故意遺漏,仍不能免責,難度較高,且須踐行一定法律程序,恐非弱勢族群的能力所能承辦,勢必花錢請人,增加負擔,萬一有閃失,繼續禍延後代。

最後保險的性質是本於身份領取,如撫恤金,殯葬費等等,緃使弱勢族群抛棄繼承,仍得本於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係而領取,不會因抛棄繼承而被剥奪,所以弱勢族群保護親屬的方法手段以簡單易行為主,千萬不要使越南老婆陷入複雜的考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