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7 10:25:12a885yoyo

員工被主管性騷擾,雇主卻得連帶賠償!(2)

四、雇主及行為人之『罰責』:

(一)10萬元罰鍰:(雇主悔不當初)

  因基隆市殯儀館(雇主)已違反兩平法第13條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將由基隆市主管機關依第38條規定開罰10萬元以下罰鍰。


(二)賠償責任:(雇主之法律責任)

  依兩平法第28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13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


(三)連帶損害賠償: (雇主無妄之災)

  再依兩平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即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行為人(即騷擾女員工者)無法或不願賠償時,雇主要先予賠償給該女員工,再向行為人求償。


(四)行為人之『罰責』:(行為人一出手成終身憾)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續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