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7 10:25:48a885yoyo

員工被主管性騷擾,雇主卻得連帶賠償! (3)

五、勞工之『權益』:

(一)依法提出申訴及訴願:(勞工的第一步,公理伸張的一大步)

   該約聘女員工應依兩平法第33條規定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申訴,且基隆市政府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依兩平法第34條: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公家機關若有損害該員工之權益(如:超過時間),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要求國賠。

(二)不可解僱或調職:(雇主不敢動)

  依兩平法第36條 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否則雇主會再吃一張10萬以下的罰單。

(三)要求賠償:(國家給勞工的空白支票)

  依兩平法第29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要求名譽回復:(看勞工的眼淚流多少)

  依兩平法第29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律師費國家出:(為爭一口氣,跟豬哥豬弟拼了)

  依兩平法第37條:「....,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且依該條所訂定之『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可申請律師費補助全案最高新臺幣12萬元!

(六)請求權年限:(忍氣吞聲別太久)

  依兩平法第30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今年2月5日要上路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將對雇主及行為人有更加厲害的罰鍰甚至有期徒刑伺候敬請期待2月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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