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7 19:05:39周利妠(伯軒媽媽)

台北市交通局回覆「公車專用道又添冤魂」  


我將【公車專用道又添冤魂】這篇文章e-mail到馬市長信箱,前交通局局長曹壽民先生與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林麗玉女士分別回了一封e-mail如下:


受文機關 : 交通管制工程處, 交通局
發文機關 : 交通局
發文日期 : 2000/6/21 PM 02:18:26
發文字號 : 8922324800

處理情形 :

周小姐您好 ...

一、 大有巴士二六三路公車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在仁愛路公車專用道撞及違規穿越分隔島之學童致死案,肇事責任尚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鑑定中,為避免類似不幸意外再度發生,本局除立即辦理會勘檢討加密各公車專用道之阻隔設施,防止行人任意穿越馬路外,並請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加強行人違規穿越之取締工作,以維人車安全。

二、 有關您提及公車載客獎金制度,本局前已針對此問題與公車業者召開數次會議溝通討論,在業者考量駕駛員管理及避免產生過站不停跑空車不載人之因素下,無法立即取消,惟已要求業者降低載客獎金比例至25%以下,使薪資結構健全化發展。

三、 針對應教育公車司機建立安全的駕駛模式問題,本局為加強行車安全教育,每年均委託汽訓中心辦理行車安全講習,且以有肇事或違規紀錄之駕駛員為優先調訓對象。另亦要求各公車單位應定期辦理其內部交通安全教育講習,落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要求行車人員遵守行車規定,養成良好駕駛習慣,使其充分了解車輛性能,熟悉道路特性,並培養駕駛員於特殊或意外狀況發生時之應變能力,以使自身及他人之損害傷亡程度減至最低。並針對肇事及違規駕駛尤其累犯者列管追蹤,且對於同類型屢次肇事案件,應特別分析其原因,並加強宣導,以避免再次發生;另本府警察局亦全面針對公車違規行為加強取締,對於公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及未禮讓行人、闖紅燈、超速等違規部分加強取締,以加強公車行車秩序與維護行人安全。

四、 本市所規劃之公車專用道,其本意即為提供公車一個獨立的行駛路權,以增進公車運轉的效率。有關公車專用道速限問題,經查目前已將部分專用道如信義路、松江路等路段之速限調降為四十公里;本局當持續檢討各公車專用道的速度限制,以落實本市聯營公車限速四十公里政策。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曹壽民


------------------------------


親愛的市民,你好:

旨揭各項建議,本處於權責之內說明如下

1. 公車專用道之路權隸屬於公車,或供警車、救護車等警急使用,此與行人於行人穿越道擁有之路權並不衝突,車輛與行人均應遵照號誌行走,於無號誌路口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絕對路權,車輛應禮讓行人先行,惟國人相關駕駛觀念與道德尚待加強。

2. 號誌之秒差係以各方向車流為考量,信義路為本市主要幹道,為維護安全行人應儘速通過路口﹔有關裝設行人倒數顯示器乙節,本市自試辦路口裝設行人計時顯示器號誌後,市民對此反應甚佳,本處已於今年度編列相關預算,並於本市各行政區擴大試辦中,囿於經費之限及兼顧各行政區試辦普及性,尚無法全面推及設置於本市各路口,本處將對於本年度所設置之計時器穩定試辦成效予以檢討,另於下年度編列預算逐步推及本市合適設置行人倒數計時顯示器號誌路口。

3. 本市各號誌化路口均設有立體或平面行人穿越設施,於平面穿越設施行人應遵守號誌利用行人穿越道通過路口,以維護安全。

4. 交通號誌的設置應兼顧各方向之行車順暢,本市重要幹道號誌均已完成連鎖,行人與車輛應遵照號誌與相關交通安全規定,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若發現交通號誌故障請電洽本處維修專線(27239757、27239759、27239760),將儘速派員前往檢修。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林麗玉 敬啟





威爾剛 2020-01-12 14:26:53

很不錯的分享~!


http://www.yyj.tw/

差點被公車撞的機車騎 2006-12-30 00:15:06

12/29晚上約19:30~在民權大橋上一台車號780-AD的公車(司機是黃清吉),直接把公車切到機車專用道上,跟本不看機車專用道上有沒有其他機車在行駛,再說~ 公車可以開上機車專用道嗎?! 而且差點撞到我和我老公共騎的摩托車~”~ 真的很過份 現在公車都這樣開嗎?ˋˊ 難怪常有公車撞人的事故 這樣開車不出事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