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5 10:01:02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本證與反證?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本證與反證?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本證:乃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謂之攻擊證據,又稱積極證據。在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負舉證之責,應提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此即為本證。

反證:乃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不存在之證據。謂之防禦證據,又稱消極證據。在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為辨明未經犯罪,所提出之證據,此即為反證。

    刑訴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且被告得聲請調查證據,故就檢察官所舉證據與被告所提有利於其未犯罪之證據,亦可謂為本證與反證。

 

主要證據:凡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謂之主要證據,又稱獨立證據。

補強證據:凡增強主要證據之證明力之證據,謂之補強證據。

例如:告訴人指訴曾為被告以棍棒擊傷,但告訴人以使被告受刑事處罰為目的,其陳述未必全屬真實無疵,故必須補強證據,增強其所指訴係屬事實,如經鑑定人鑑定,告訴人之傷痕,確實棍棒擊傷,則可加強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