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5 02:34:20白菜2號

漢摩拉比法典中的家事法法規(一)

2008.3.9
這樣變成重複貼文,
我知道,可是當初是一二三,一起貼文,
可是二和三卻沒不見了~~
所以才會~~

所以等我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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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教學研究會的專題報告,
很冷的題目,冷風吹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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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摩拉比法典中的家族法相關法規

一、 前言

1901年的十二月到隔年的一月,由法國人J. Morgan所率領的法國波斯學術考古團,在以蘭的古都蘇薩,發現一塊閃綠石雕刻而成石碑,高2.25公尺,碑面上刻滿了上古西亞的法典條文,這就是著名的漢摩拉比法典。
漢摩拉比法典是巴比倫漢摩拉比王(Hammurapi,在位1955-1913B.C.)下令編纂而成的法典,距今約四千年,在序文和跋文中,共刻有282條法律條文,包含了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法等。
本文主要討論漢摩拉比法典中的有關家族法的相關法規。
以台灣現行的法律,所討論的結婚、離婚、收養屬於民法親屬篇;繼承屬於民法繼承篇;強姦屬於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通姦屬於刑法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亂倫屬於刑法中的妨害風化罪。

二、 民法親屬篇
巴比倫的時代,社會階級分明,可分為貴族、自由人、女性神職人員、奴隸等階級。不同的階級,所受到的法律保障和限制就有所不同,以下主要是在討論自由人階級,其他階級的部分將留待之後討論。

(一) 婚姻
1. 結婚
(1) 結婚的形式要件:
現行民法,結婚的形式要件是公開儀式和二人以上的證人。但在四千年前的巴比倫,最重要的卻是泥板的證明。雖然男方給予聘金,女方攜帶妝奩陪嫁過去,是很普遍的現象,但卻非必要的條件,最重要的依然是書面契約的證明。沒有契約者,婚姻不能成立。
第一百二十八條 娶妻而未締結契約者,婦非其妻。

民法親屬篇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2) 違反婚約:
當時的婚姻具有買賣婚的特色,婚姻並非單純的婚姻,其實是帶有交易的色彩,所以如果違反婚約,就必須給予明確的賠償。如果男方違反婚約,所送出的聘金不能帶回。如果女方違反婚約,則必須以二倍的聘金價值作為賠償。
第一百五十九條 攜財物以為聘禮至岳父家後,窺見他婦,而謂岳父曰「余不願娶汝女」者,女父應扣留其攜來物。
第一百六十條 攜財物以為聘禮至岳父家後,女父曰「余不願以女妻汝」者,應以其攜來物之二倍償還之。
如果是因為男方的過失,而導致女方的毀婚,則男方依然必須賠償。
第一百六十一條 攜財物以為聘禮至岳父家後,其友毀謗之,致岳父謂妻之夫曰「汝不應娶我女」者,應以其攜來物之二倍償還之,妻不得嫁於其友。

民法親屬篇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傑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2. 離婚divorce
(1) 離婚的原因和限制
離婚的條件可以包含通姦、惡意遺棄、一方意圖殺人等。但是丈夫幾乎擁有絕對的離婚主動權,妻子幾乎只能被動的接受。只是如果是在妻子無過失下,丈夫主動離婚者,則丈夫必須另外給予離婚費。
但在法典中,也可看出人情上的彈性,丈夫並非無限制的可以主動要求離婚。如果妻子生病,則丈夫可以娶妾,但不能離婚,而且必須繼續照顧生病的妻子。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男子娶妻後,以妻生病而企圖令娶她女者,得娶之;但不得與其在病之妻離婚。應居夫建之房屋,生存時並受其扶養。
以上情況下,如果被照顧的妻子有所不滿,可以主動離婚,並取回妝奩返家。
第一百四十九條 該婦居夫家有所不滿意時,夫應歸還其由父家攜來之妝奩,任其離去。
如果丈夫有過失的情形下,妻子也可以主動要求離婚,並取回妝奩返回娘家。
第一百四十二條 婦憎恨其夫曰「汝不應佔余」者,應審查其嫌惡之因。婦謹慎無過失而其夫任意離去不顧其妻者,婦無罪。並應取還其妝奩,返父家。

(2) 夫有過失的離婚:
在漢摩拉比法典中,可以看出古代濃厚的父權思想,但仍可見到法典中,對於無過失一方的保障。如果丈夫逃亡,使得妻子和他人通姦時,妻子無罪,離婚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條 男子捨城潛逃後,其妻入他人家者;如該男子回家請求其妻;因該男子捨城逃亡,被遺棄之妻不應回其夫處。
當丈夫被俘虜,以致於妻子無以維生,和他人通姦時,妻子無罪,但如果和他人生有子女時,妻子必須返回夫家,所生的子女跟隨生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男子被俘,無食料在家,致其妻入他人家者,妻無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男子被俘,無食料留於妻,致其妻入他人家生有子女者,夫返城時,該婦應回至其配偶處,子女從其父。
以上的考量都是基於妻子無以維生的條件下,因為根據第一百三十三條,在同樣男子被俘虜的情形下,如果男子留有財產,使得妻子可以維生時,妻子的通姦罪,便以一般情形處理。

(3) 妻有過失的離婚:
在法典中,可以看出女性的弱勢,同樣在婚姻中有過失,丈夫有過失時,妻子可取回妝奩而離婚。但如果妻子有過失,除了離婚成立,丈夫不需要歸還妝奩外,妻子還有另外的刑責。
如果妻子通姦或惡意遺棄者,投入水中。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男子被俘,留有食料在家時,如妻棄家而入他人家者,因該婦不保全其身而入他人家,應行檢舉,投入水中。
第一百四十三條 婦不謹慎,背夫潛走而毀其家不顧者,投入水中。
如果妻子浪費,毀損財產,若已離婚,丈夫可保留妻子的妝奩;若未離婚,丈夫依然可以保留妻子的妝奩,改娶她人,而且妻子會被降為女奴。
第一百四十一條 居夫家之妻企圖離去,犯有浪費罪,毀損其房屋,並不顧其夫者,應行檢舉。如其夫曰「彼已離婚」,則應任其所之,無庸以離婚費予之。如其夫曰「彼未離婚」,則得另娶他女,該婦留夫家為奴。

民法親屬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 與人通姦者。……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4) 離婚後的財產分配:
如果丈夫主動離婚,只要妻子沒有過失,妻子除了可取回妝奩之外,並可另外得到一筆丈夫給予的財產,被稱為離婚費或聘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男子與未生子女之配偶離婚者,應以聘銀予之,並回復其自父家帶來之妝奩,離婚始能成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無聘禮者,應以銀一名那予之,為離婚費。
第一百四十條 男子為平民者,應以銀三分之一名那付予其離婚之妻。
妻子在離婚後,能否取回妝奩,與妻子是否有過失息息相關。以下表格可知,只要在妻子無過失情形下,妻子就可取回妝奩的離婚,如果丈夫依然主動要求離婚,則丈夫必須另外給予離婚費。有未成年子女者,離婚的妻子仍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但丈夫必須另外給予扶養費。但如果妻子有過失者,則無須歸還妝奩,無須給予離婚費。

民法親屬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3. 通姦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被稱為通姦罪。不過,漢摩拉比法典中雖有通姦罪,但實際來說,應該稱為女子通姦罪才對,所有相關的條文,除了血親亂倫外,都是在針對妻子的通姦,完全沒有丈夫通姦的相關條文。妻子通姦時,除離婚成立,丈夫無須歸還妝奩外,妻子往往要被處以重刑。
如果丈夫指控妻子通姦,缺乏證據時,妻子只要宣誓,即可返家。
第一百三十一條 夫訐其妻與人同寢而無事實可證時,妻應以上帝之名宣誓,回其家,
但如果有第三者出來指證,雖無證據,但妻子為了證明自己清白,維護丈夫名譽,妻子必須投入水中,以示證明。
第一百三十二條 因他男性而以手指人妻,如無事實證明女與人同寢時,應為夫故而跳入聖河。
如果妻子通姦,處以死刑,投入水中。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男子被俘,留有食料在家時,如妻棄家而入他人家者,因該婦不保全其身而入他人家,應行檢舉,投入水中。
如果通姦殺人,則加重刑罰,處以刺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妻因他男性故而殺其夫者,處刺刑。
法典中對於妻子的通姦處罰非常的重,唯一的例外就是當丈夫屬於過失的一方,例如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條,丈夫使得妻子無以維生時,妻子通姦無罪。但如果丈夫願意原諒妻子,法典中也有給予彈性,經國王裁判後,妻子可保存性命,被降為女奴。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妻與他男性同寢者,應一併綑縛之,投入水中;但夫恕其妻,國王恕其僕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4. 亂倫
法典中對於強姦罪的處罰非常重,強姦犯必須被處以死刑,而被強姦的女子則無罪。
第一百三十條 以暴力強迫未經男子交合仍居父家之人妻,奸淫之而被獲者,處死刑,婦無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號若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之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 攜帶凶器犯之者。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

除非是已婚婦女的通姦,否則在法典中,有關性犯罪的部分,婦女通常是無罪,而男性卻要被處以重刑。例如父女亂倫,父親要被流放到城外,條文內卻絲毫未提及女兒。
第一百五十四條 男子與女兒奸淫者,流城外。
翁媳間的亂倫也是如此,如果自己的兒子已經和未過門的兒媳婦發生關係,這名男子必須被投入水中。如果自己兒子和兒媳婦尚未發生性關係,則必須給予適當的賠償,歸還兒媳婦的妝奩,取消婚約並任其改嫁。
第一百五十五條 男子為子訂婚,已與新娘交合後;若該男子奸淫之而被獲者,應捆縛之而投入水中。
第一百五十六條 男子為子訂婚,而於子未與新娘交合前奸淫之者,應賠償銀半名那;新娘自父家帶來之物應歸還,聽其自選男子嫁之。
但如果是母子之間的亂倫,因為母親已經是已婚婦女的身份,母子都必須處以火刑,沒有女性免責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條 父死亡後,奸淫其母者,母子均處火刑。
同樣是已婚婦女,一般人和情婦又有不同的待遇,已婚女子的通姦必須處以重刑,但是情婦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丈夫之子,發生關係,情婦無罪,但是兒子卻必須被逐出家門。
第一百五十八條 父死亡後奸淫婦之生有子女之情婦者,應將子逐出父家。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