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未成年人刺青,為什麼要父母同意?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未成年人刺青,為什麼要父母同意?

 

  新竹縣一名十七歲少女,為了慶祝高中畢業,花了8,000元到刺青店找師父在右小腿、右手腕與背部等三處刺青留作紀念。被古板的老爸發現後大發雷霆,找了當地民代一同前往刺青店理論,刺青店老闆也知道對於末年人刺青,要得到家長的同意,店裡還備有這種標準格式的空白同意書可供未成年顧客家長填用,不知道是不是利令智昏,有顧客上門就忘了那些法律上必須的規定。只說少女當時是由店內學徒帶來刺青,也是學徒動手刺上,現在未成年的少女父親找上門來,自知自己是理虧的一方,願意負責為少女回復原狀。帶少女去看皮膚科,醫生初步預估,除去這三處刺青,需要二十萬元的治療費。這刺青店的老闆可真虧大了!

 

有人認為身體來自父母,要刺在身體上情理上也得知會父母一聲。也有人認為未成年少女去刺青,純係自願,就要由她自己負起責任。不能只是未成年,便要店家退費賠錢,把女兒做錯事的責任,往店家身上推,這是最不好的身教。還有一家支持後說的報紙為這說法發表一篇短評,文中直指刺青這種事,法律沒有規定事先要取得未成年少女家長的同意,上法院店家不見得會敗訴。這兩種說法都各有理由。法律沒有要家長同意的明文作進一步的探討,讓大家瞭解法律對這種事,究竟有沒有規定?

 

  不錯!民法上的確找不到未成年少女去刺青,必須父母點頭。不過,因為買賣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例如:我們到便利商店買一瓶定價二十元的飲料,交給店員二十元,拿走飲料,買賣雙方的履行契約行為便告完成。刺青的情形便不一樣,因為店家沒有什麼財產權可以交付,店家只是替顧客設計圖案,顧客同意後,店家便在顧客指定身體的部位按圖刺上圖紋,交易就告完成。並沒有要將財產權交付的動作,所以不是買賣契約。較合於民法第四百九十條所定承攬契約的定義;因為這法條是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花錢請人為自己身體刺青,正與這定義的情形一致。

 

不問是買賣或是承攬,在民法上都是契約行為。而契約的成立,必須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這也是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所規定。請人刺青的少女當時只有十七歲,滿七歲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民法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這也是民法第七十七條前段所規定。刺青又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允許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事項。所以這位未成年少女與刺青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事後必須要經過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老爸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少女的老爸發覺少女去刺青,大為光火,當然是不承認少女所訂的刺青契約。在法律上原訂的契約不發生效力。老闆自覺理虧賠錢了事,也是明智之舉!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job_id=151603&article_category_id=276&article_id=80764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 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