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2 18:21:47詐欺受害者親友
離職法官、檢察官不得轉任律師
離職法官、檢察官不得轉任律師
2020年8月28日凌晨啃老還持黑槍轟館長陳之漢,對館長近距離連開3槍後,直奔警局自首,堅持要等曾任法官的大咖律師到場才願接受訊問,陪偵律師費每小時約1萬元。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旋轉門條款即屬陽光法案的一環,旨在避免公務員離職後就業謀取個人利益,影響民眾對於政府之不良觀感。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權力累積日後轉業之人脈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私人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特殊關係。
法官、檢察官離職的原因有退休、有部份行為不恰當,涉及操守問題或甚至貪污涉案,或被評定為不適任,例如喜歡出入聲色場所,交往複雜等。退休有終身俸,不需要再任律師。若行為不當又轉任律師,黑白兩道通吃,又可當司法黃牛,利用老同事,老部屬,老長官等特殊關係,關說並輸送利益,導致法官違法判法,檢察官違法不起訴或簽結,無法無天,人權沒有保障,台灣的司法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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