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不夠用,我們迫切要「國民檢察官法」
「國民法官法」不夠用,我們迫切要「國民檢察官法」
1.因為現行制度檢察官權力太大,又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台灣的檢察官比法官的權力更大,刑案先送地方檢察署,若檢察官不起訴或簽結,法官沒有機會審判。而且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一個人決定是否起訴,很容易接受行賄。因為偵察不公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貪污腐敗很難被揭發!
2.國際透明組織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指出,我國有36%的受訪者回答與相關部門接觸過程曾行賄,法務部長曾勇夫2013年7月11日在記者會中表示,將向國際透明組織充份了解並澄清。另外據法務部新聞稿指出,該調查結果有疑義之處包括:曾行賄最高百分比為司法(35%)即約每3人與公部門接觸,就有1人曾行賄,以該調查所指之司法(35%)而言,目前檢察機關每年偵辦約40 萬件刑事案件,其中約近50%為不起訴處分,其餘亦約40%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結案,起訴件數也僅10%左右,起訴的案件也只有一成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縱使進入深流審判程序,也不一定要行賄法官。
3.請問不起訴案件中是否有行賄就不起訴?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案件中是否有行賄,才減輕處分?起訴的案件也只有1成約4千件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請問審判有罪的案件有幾件? 重判十年刑期以上的的案件有幾件? 重判無期徒刑的案件有幾件? 請每年公佈統計數據。請問為什麼百分之90的刑案不起訴或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 是否故意違法不起訴或簽結? 若是,請求重啓調查起訴!另外是否監獄爆滿?若是,請比照人口數及房屋建築成長總量,加蓋監獄。否則交保後有人自殺,有人串供,有人脫產,有人潛逃,有人繼續犯案,製造更多問題!
4.檢察官憑什麼在不起訴書說某某案情或罪狀不得再議,請修改規定廢除不得再議的規定。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只不過大學畢業,很多專業知識或技能都不會,一個人即可專斷獨判,往往誤判或故意錯判,造成人民怨恨!
5.檢察官可能很忙或很懶或卸責?案件多請檢察事務官代勞開偵察庭。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訊時不准人民錄音。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口頭消遣或侮辱原告或被告應屬違法失職行為,但原告或被告請求提供偵訊的錄音或錄影電子檔案,均以偵察不公開被駁回。即使申訴也告知查無實據,故原告或被告沒有證據控告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請求刑事偵訊過程,依據憲法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只要偵查期間不公開,准予原告或被告自行錄音存證,以保障人權。
6.綜上所述,我們迫切要求國民參加檢察官的偵察庭審查,由國民檢察官決定要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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