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8 16:05:15詐欺受害者親友

追查公務官員不法所得

追查公務官員不法所得

2018年監察院最新一期的財產申報顯示,民進黨立委施義芳存款高達1688萬多元,土地、建物各有10筆。另有有價證券410萬餘元、價值1585,192元的手錶等其他財產,以及事業投資650萬餘元。

監察院不是只要求財產申報就好了,建議請調查所有行政官員、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立法委員、調查官等資金來源,若有不法來源,應以貪污罪嚴辦。公務官員貪污所得,通常不會存入自己個人帳戶或銀行保險箱,所以建議一併調查公務官員的親戚好友及姨太太或小三的銀行帳戶或銀行保險箱。甚致公務官員貪污所得現金或黃金珠寶不敢存入銀行帳戶或銀行保險箱,反而藏在住宅或隱密的私人空間。既然要當公務官員,為表示身家清白,至少住宅每年接受一次清查。

公務員貪污可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或第四條等法律判刑,至於行賄人可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的行賄罪等法律判刑。建議修改法律,行賄者回復無罪,政府為了減少貪污案件,曾經修改法律,行賄者一樣有罪,從此行賄者不敢揭發貪污案件,一旦揭發貪污案件行賄者照樣被判刑,所以貪污案件很難爆發。即使有「證人保護法」,但污點證人一樣有被共犯報復的風險。況且若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立法委員、調查官等貪污根本無人可管。

監察院回復公函請增列承辦調查官或調查專員或調查員或書記的職稱、姓名及聯絡電話,現行監察院回復公函僅列監察院院長姓名,受害人無從追討控告承辦人或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