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0 13:16:52NONAME

立法「守貞」不如正確教導

立法「守貞」不如正確教導
人間福報 2005/12/20 子韜(花蓮市/碩士生)

有人認為「守貞教育」必須立法,筆者要提出「守貞」是為誰的質疑?
如果我們同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的基本假設,那最高的道德條件會是什麼?也許孔子的說法可以成為基本定義:「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當「守貞」的基礎觀念,必須要透過「立法」手段作為教育的內容時,那這個社會對「貞操」的觀念是否已淡泊?或是「貞操」是一種必須被標榜的美德?必須更進一步思考的是,青少年的「守貞」是為了自己?或為了社會的道德訴求、防止社會價值觀沉淪,還是消極的減少社會問題?

若是為了消極的減少社會問題,「立法守貞」的確有其必要;如果,想要教育青少年對身體權的自我尊重,甚至陶鑄青少年正確的兩性觀念,在立法守貞的教育背後,會不會產生老師在台上口沫橫飛,同學在台下早就飽嚐禁果的背離?相信許多教育工作者早就有這樣的無力感,若然如此,立法不過徒具形式。

至於類似美國教會的推廣,以宗教力量推動可能在過度強調「禁欲」的戒律下,與生理本能背道而馳,未必能達到預期的教育效果,更使得兩性教育變質為「宗教問題」。

筆者以為,基於孔夫子的定義,立法僅有免於守貞沉淪的形式,若是要期望降低青少年因兩性教育而引起的社會問題,不能只有立法守貞,而是要以尊重青少年人格的立場,建立他們「自律」的自我尊重,從各種生活教育針對反面教材給予正面的輔導,而非以消極立法的「他律」力量,作為教育的積極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