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6 11:04:33葉子(^ο^)

談變革,社團可以置身道外?

談變革,社團可以置身道外?
一個社團林立的社會,沒有形成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雖然不能說奇怪,但也是一大遺憾,足以令人深思。

一個結社運動發達、人均社團數目甚高的社會,第三部門應該也很發展,可事實似乎並非如此。原因何在?

市民的社團參與率低,部分解釋了上述現象。

社團雖然很多,但其中的成員、特別是領導成員交叉重疊,活躍分子寥寥可數,大多數的市民沒有參與;即使偶爾參加活動,也是個旁觀者,或成舉手機器,鮮有發言權。若部分人眞有興趣、時間和能力參與,很可能最終鬧得不歡而散;有的人乾脆另立中央,或在報刋上互相攻擊,爭奪“正統”。一句話,社團只是少數人的玩藝,少數人的招牌,少數人的名片,少數人的名利場。

社團成少數人名利場

挥嬓多半處於冬眠狀態或自娛自樂的社團,就是那些比較活躍或影響力較大的社團當中,實際上只是幾個核心人物說了算,眞正制度化民主運作的也恐怕不多。社團發展策略是某些人的個人意志,抑或集體討論、辯論的結果?民主議決選舉領導機構時,是怎麼醞釀決定候選名單的?經常有兩個或以上的名單參與競選嗎?為甚麼領導成員來來去去那幾張臉孔?是因為後繼無人還是因為沒有最高任期限制?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是怎麼草擬的?

有沒有經全體會員充分討論?有沒有開會員大員通過?每年會員大會的出席率是多少?是多數還是靠《民法典》中的規定: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無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如常進行,決議同樣有效?理事會有開支程序的規定嗎?有否評估活動績效?監事會有效發揮了監察作用嗎?如果答案大多不是,或語焉不詳,那市民參與率低怎麼會高呢?那如何能夠凝聚民心、團結民衆、溝通官民、緩解矛盾呢?

社團資助要衡量績效

不錯,社團是一個自治法人,根據有關法律,社團註冊無須經過政府事先批準,註冊後只要遵守法律,也無須對社團之外的任何人負責。這是對結社自由的保障。然而,不能忘記的是,本澳大多數社團的大部分資金都來自政府或公共部門。換言之,多數社團的財政資源實質上是公共資源。政府使用公共資源需要經過一套程序,需要接受監管,為甚麼財政主要來源也是公帑的社團可以豁免?

有些社團,每年預算已數以百萬、甚至數以千萬計,某些社團的運作和活動經費早已超過部分政府部門,“擬政府化”趨勢非常明顯,但這些錢是怎麼使用的?用得是否有效益?是否有不規則的情況發生?

若干年前,審計署曾經發表過一份有關社團資助的報吿,其數額之大,令人瞠目結舌:每年數以十億計!那份報吿,只列出那些部門提供了資助,惜沒有列出受助社團名單和所收取的金額,也沒有對這龐大的資源運用方式和績效進行衡工量値,沒有提出疑問。如今,市民對依法施政呼聲日漲,對政府績效要求日高,社團是否也應該順應時勢,有所變革,有所改進,有所表示?

借鑑經驗創第三部門

歐美的第三部門很發達。美國的第三部門主要依賴私人資助,歐洲的則多依賴公共資助,尤其在北歐,第三部門以較低成本、較高效率承擔了許多公共服務,與政府簽訂協議或合約,由前者提供資金,但同時接受監督和評估,履行合同規定,而且運作透明,賬目公開,是政府與社會有效合作、良性互動的典範。澳門是否可以借鑑,以提升社團的能力、水平和認受程度,增加市民的參與度,促進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的成長,共同迎接新時代的挑戰?

許多社團長期默默耕耘,許多社團領袖長期不計得失,沒有報酬甚至“貼錢”服務市民,令人敬佩。在社會轉型進入一個新階段之際,在社團生態日趨複雜、市民參與欲低落的形勢下,社團必須反思變革。正如政協副主席劉延東訪澳時所言,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否則,其歷史性角色無法薪火相傳,無法弘揚光大,新時代所需要的第三部門和公民社會的成長過程也將更加崎嶇。若果出現這種情形,將是特區建設的一大損失,是社會和諧的一大損失,傳統的社會運作模式、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模式將會出現重大的變化和調整,相信沒有人希望看到。

政府社會同需要變革

人們同樣不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對社團生活的介入和干預。社團是一個自治法人,有自己的法定結構和管理機關,依法內部運作,只要嚴格依法辦事,也不需要別人監管,最好的監管者莫過於自己。但對主要以公共資源來進行的社團活動,應該主動接受績效評估。否則,社團運作水平無從提升,活力能力無從提高,市民的參與率難以上升,社團的作用無從彰顯,社團批評政府也難以理直氣壯。

若如是,絕非社會民主發展、健康運作之福。澳門或許不需要一個與政府分庭抗禮的公民社會,但需要一個理性、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這樣一個公民社會與政府建立良性互動關係,從而推動整體社會和市民福祉的進步。

應該承認,無論政府還是社團,目前都處於低度發展狀態。政府運作效率和效益備受抨擊,其實社團(包括醫院、學校等)在這方面也不遑多讓。有些社團領袖呼籲政府要重拾市民信心,社團不需要重喚市民的興趣和參與嗎?沒有市民的高度和深度參與,沒有會員的高度認同感、信任和歸屬感,社團何以生存、活力何來?

歸根到底,政府是社會的縮影,社會落後,政府會感到身不由己;社會進步了,政府想原地踏步也不行。最擔心的情形是,你看我,我看你,誰也不願意踏出變革的第一步。待危機發生之時,我們才知道自己原來不堪一擊,後悔當初!瞻前顧後,年來風風雨雨,為我們提供了反省和行動的機會。亡羊補牢,未為晩也。

石 浪
從社團走向第三部門

本地社團的發展有悠久歷史,早在四百多年前社團已經存在,更有意見指硏究澳門歷史離不開社團歷史。的確,社團在澳門不同發展階段都佔有一個特殊位置,近百年間更形成了獨特的社團文化。回歸之後,可以察覺到這股社團文化正在轉化,社團不單繼續成為社會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更有機會晉身成為建制的一部分,社團領袖可以成為行政會、立法會、各類諮詢組織的骨幹成員,可以直接影響、參與或制訂多項公共政策。然而,可以注意到的是,雖然社團人士進入了建制,不過,他們亦保留着社會代言人的身份,某些時候對一些可能有份參與的政策發出迥然不同的意見。

根據美國約翰霍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所提出的第三部門定義(社團的正式名稱應為第三部門),當中提及“非政府”(non-governmental)和“不牟利”(non-profit)為第三部門的主要特徵。

第三部門相對超然

“非政府”確立第三部門為一個獨立組織,雖然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資助或法規規範第三部門,然而,其出發點在於政府從鼓勵第三部門良性發展而言,因此,就算第三部門的運作資源來自政府,它仍然不可以受到政府影響或控制,第三部門應該堅守於建制以外的獨立位置。

“不牟利”則使第三部門的存在目的不在於賺取利潤,使其有別於私人企業的運作模式。簡單而言,第三部門的存在不在於追求“名”與“利”。因此,符合上述兩個特徵才可讓該類組織與第一部門(政府)、第二部門(私營企業)合組一個完整的三元社會架構。從上述兩個特徵檢視本地社團,社團擁有“不牟利”特徵仍然可以肯定,不過,“非政府”特徵則甚為模糊,尤其部份社團在多種身份之下,已經敎人分不清政府與社團的關係及角色。如今熱烘烘的所謂社團文化現象,有人解讀為大部分澳門人熱衷參與社團事務。不過,面對能夠影響公共管治的巨大吸引力,或者,這才是現今社團現象的最準確註解。

政社合一結構過時

過去澳葡政府利用“政府+社團”模式來維持其低度管治,澳葡政府根本毫不關心本地社團的發展,埋下社團發展偏離應有方向的伏筆。到了特區時代,“政府+社團”的管治模式起了變化,除了委任社團人士進入建制內,政府亦明顯地增加對社團的財政資助,每年財政資助動輒數以億元以上。顯然,特區政府為了加強與社團的聯繫,從而穩固社團對政府政策的支持度。不過,面對數以千計及迅速增長的財政要求,特區政府根本難以確保公帑可以用得其所,最重要的是,單純增加財政資助亦無助本地社團朝正確方向發展。

現時社團數量與特區政府投入大量資助並未有太大的關係,實際上現時本地社團林林總總,卻存在明顯的怪現象。部分類別的社團越來越細分,想到與想不到的都可以在澳門找得到。例如一些非熱門運動在澳門竟然都可以有十幾個至幾十個社團,除了社團名字不同,就難以想像何以澳門會有足夠市民支持這些社團的運作。最重要的是,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之下,本地社團就難以匯聚成為一股強大力量,再者,正如之前所述,部分傳統社團與建制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亦難以確保它們的獨立性。

社團再多難挽劣勢

本地社團文化跟傳統理論中所論述的彌補公共服務、增加社會資本、監督政府施政,以及政府與社團互為協作產生非零和關係等都不同。當細心觀察當下澳門社團發展,不難發現社團變成拉近與政府關係,或獲取政治籌碼的工具。因此部分社團為了得到政府的靑睞,只懂迎合政府的政策方向;部分社團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引起市民的注意,只懂不斷舉辦一些無甚作用的活動;部分社團為了增加進入立法會間接選舉或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機會,只懂不斷成立“空殼”社團。從現時本地社團的組合看來,就算社團數目再多,亦不可能改變社團發展處於弱勢的實況。

本文並非想抹殺社團對本地社會發展的貢獻,因為在政府失靈時候,又或是過去社會貧困時代,社團的確積極發揮慈善及救濟作用,對穩定社會發展作出一定的貢獻。不過,現今社會發展已不可同日而語,我們面對已經不再是解決溫枂栴}那麼單純,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隨之而起的社會矛盾已經不斷出現,而且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社會必定要面臨更多不同的衝擊,單靠現有“政府+社團”的管治模式似乎已經難以解決問題。亦因為在現時的管治模式之下,使社會出現一些不正常的社團現象。

擴大吸納提升活力

因此,特區政府和社會都應該思考社團在澳門未來發展過程中的正確位置。或者,從改變過往沿用了幾十年的管治模式開始,適當地改革本地政治體制,讓欲參與政治的人走進政治,讓眞正有志參與社會服務、監督政府運作、致力提升社會資本的人走進第三部門,從現時的社團文化孕育出眞正的第三部門文化,讓社會內每個角色眞正各司其職,方可為特區管治帶來新的氣象。

梁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