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3 13:18:15逐草原而居的馬
社工也要吃飯
每當介紹我的職業時,最常聽到的反應就是「啊~你好有愛心喔!」老實說,這句話已經聽到快爛了。當我有力氣的時候,我就會侃侃而談,告訴他社工是做什麼的、社工必須接受哪些訓練、社工還有哪些領域的區分,這樣的話常常讓聽得人一片混亂;如果我沒力了,就只會向他笑一笑,心裡想著「社工」仍然不為大眾所熟知呀!
因為社工普遍被披上「愛心」、「慈善」、「義務」的外衣,所以社會大眾常常認為社工是不支薪,或者薪水極低、接近志工性的服務。然而,這當然是不對的,「社工」是一份工作,就像是工程師、律師、會計師、甚至清潔隊員、服務生、賣早餐的店員…,這些都是工作,都是養活自己的job。
然而,在廣大的「慈善」氛圍之下,社工必須成為有愛心、耐心、凡事不能太計較的博愛事業,因此社工與志工變成一樣的身分,當社工開始探討工作權益、就業福利的時候,就開始有人跳出來說「你怎麼這麼計較?這是一個『慈善』的事業呀!」沒錯,社工的確是從慈善事業下發展而來,但現在是21世紀,社工早已演變成一門專業,需要不斷訓練與提升的學問,再也不是英國早期濟貧法時代的產物。
可是按照慈善的邏輯,社工不能有薪水、社工應該是犧牲奉獻、社工最多只能領車馬費,因為社工仍然是志工。
為了澄清這個誤會,首先我上了全國法規資料庫,把「志願服務法」拿出來瞧了瞧。該法第三條明白規定「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之各項輔助性服務。」沒錯,當社工是我的自由意志,也不是我的個人義務與法律責任,但是當社工仍「以報酬為目的」,所以社工顯然不合乎志願服務法的規範,當然不能稱之為志工。
經過這樣的驗證過程,似乎對我在向別人澄清社工的概念沒什麼幫助。社會福利機構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組織,所以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台灣的組成則多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兩類,組織上皆會出現董事長或理事長的職銜,而這些董事、理事多不支薪,類似協助、指導、決策等的角色。
寫到這邊,其實我已經引導著進入「社會福利界的管理決策者多為不支薪的志工」概念了,或許不全然是如此,但大部分仍逃脫不了這樣的情況。
於是在這些管理決策者,面對社工們對於工作權益及福利的要求,便常常成為社會大眾,認為社工該犧牲與奉獻,尤其社福機構背後有宗教信仰理念的,更會把這樣的宗教觀念放在社工的身上。他們忘記了自己有收入,在這裡是從事公益活動,但對於社工來說,卻是吃飯的傢伙。
觀念與邏輯、地位、環境相異的狀況下,管理決策者開始認為社工不知好歹,做公益還有薪水拿,真是不應該;社工認為管理決策者不食人間煙火,自己已經有好的工作支持了,哪裡知道社工的辛苦。於是面對這樣的問題,衝突立起,而慘敗的大部分都是勞方(社工),這點往往就像企業勞資關係衝突的結果。
在台灣,社工是一個矛盾角色。面對案主權益爭取時,強調充權、倡導,可是面對被雇主壓榨的自己時,卻往往選擇逃避、離職,甚至是服從。社工忘了自己也是另類的弱勢與案主,忘了讓自己充權,爭取自己的權益。於是在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中,社工常常只能互相支持情緒,但卻又無實際的行動反應。也因此造成雇主一而在、再而三的壓迫,而壓迫的手段常是我們最在乎的案主,而社工此時又落入催眠自己的循環—案主最重要、怎麼可以因為我而傷害案主的權益?
錯了!如果社工沒辦法照顧好自己,那怎麼去照顧別人呢?如果社工連自己的權益都無法爭取,那怎麼去幫別人爭取呢?
文末,我的結論是,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加油吧~大家!!
圖片來源:http://www.sptimes.com/2006/04/19/Taste/Cubicle_conundrum.shtml
圖片說明:以下是本圖片文章的說明,雖然這篇文章探討的主題與我不同,但放在這裡的確有意思!
On the job, it’s difficult to know where my right to eat and yours to enjoy fresh air converge.
因為社工普遍被披上「愛心」、「慈善」、「義務」的外衣,所以社會大眾常常認為社工是不支薪,或者薪水極低、接近志工性的服務。然而,這當然是不對的,「社工」是一份工作,就像是工程師、律師、會計師、甚至清潔隊員、服務生、賣早餐的店員…,這些都是工作,都是養活自己的job。
然而,在廣大的「慈善」氛圍之下,社工必須成為有愛心、耐心、凡事不能太計較的博愛事業,因此社工與志工變成一樣的身分,當社工開始探討工作權益、就業福利的時候,就開始有人跳出來說「你怎麼這麼計較?這是一個『慈善』的事業呀!」沒錯,社工的確是從慈善事業下發展而來,但現在是21世紀,社工早已演變成一門專業,需要不斷訓練與提升的學問,再也不是英國早期濟貧法時代的產物。
可是按照慈善的邏輯,社工不能有薪水、社工應該是犧牲奉獻、社工最多只能領車馬費,因為社工仍然是志工。
為了澄清這個誤會,首先我上了全國法規資料庫,把「志願服務法」拿出來瞧了瞧。該法第三條明白規定「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之各項輔助性服務。」沒錯,當社工是我的自由意志,也不是我的個人義務與法律責任,但是當社工仍「以報酬為目的」,所以社工顯然不合乎志願服務法的規範,當然不能稱之為志工。
經過這樣的驗證過程,似乎對我在向別人澄清社工的概念沒什麼幫助。社會福利機構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組織,所以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台灣的組成則多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兩類,組織上皆會出現董事長或理事長的職銜,而這些董事、理事多不支薪,類似協助、指導、決策等的角色。
寫到這邊,其實我已經引導著進入「社會福利界的管理決策者多為不支薪的志工」概念了,或許不全然是如此,但大部分仍逃脫不了這樣的情況。
於是在這些管理決策者,面對社工們對於工作權益及福利的要求,便常常成為社會大眾,認為社工該犧牲與奉獻,尤其社福機構背後有宗教信仰理念的,更會把這樣的宗教觀念放在社工的身上。他們忘記了自己有收入,在這裡是從事公益活動,但對於社工來說,卻是吃飯的傢伙。
觀念與邏輯、地位、環境相異的狀況下,管理決策者開始認為社工不知好歹,做公益還有薪水拿,真是不應該;社工認為管理決策者不食人間煙火,自己已經有好的工作支持了,哪裡知道社工的辛苦。於是面對這樣的問題,衝突立起,而慘敗的大部分都是勞方(社工),這點往往就像企業勞資關係衝突的結果。
在台灣,社工是一個矛盾角色。面對案主權益爭取時,強調充權、倡導,可是面對被雇主壓榨的自己時,卻往往選擇逃避、離職,甚至是服從。社工忘了自己也是另類的弱勢與案主,忘了讓自己充權,爭取自己的權益。於是在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中,社工常常只能互相支持情緒,但卻又無實際的行動反應。也因此造成雇主一而在、再而三的壓迫,而壓迫的手段常是我們最在乎的案主,而社工此時又落入催眠自己的循環—案主最重要、怎麼可以因為我而傷害案主的權益?
錯了!如果社工沒辦法照顧好自己,那怎麼去照顧別人呢?如果社工連自己的權益都無法爭取,那怎麼去幫別人爭取呢?
文末,我的結論是,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加油吧~大家!!
圖片來源:http://www.sptimes.com/2006/04/19/Taste/Cubicle_conundrum.shtml
圖片說明:以下是本圖片文章的說明,雖然這篇文章探討的主題與我不同,但放在這裡的確有意思!
On the job, it’s difficult to know where my right to eat and yours to enjoy fresh air conve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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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逛公視網站,看到「別叫我外籍新娘」戲劇官網,發現製作單位安排某年輕演員演社工。至於演得如何,歡迎到時一起來看看吧^_^
上映時間:星期六晚上九點至十點
f14mp5.spaces.live.com
居隱的文藝創作總站也可連到公視網頁~~
版主回應
恩~報紙上也有刊登,
希望我會記得看:p
昨天晚上看了,
社工師考試是專技考試,
竟然寫成公務員,
還說考上有保障...
這真是天大的誤會呀!!! 2007-07-22 10:37:29
Hi,
嗯~隔行如隔山,有時不是同領域之人,著實無法體會對方所面臨的處境,其實社工的流動率蠻高的,而且一直面對著個案的諸多狀況,通常是負面情緒居多,故造成社工人員無法久留在同一個職場中。
目前台灣在這一塊,似乎極待努力,而且通常私人團體或者宗教團體做的都比政府相關單位做的徹底有效率。
不管如何看到這篇文章,心想應該為你們這群專業的社工或者在這個領域之人,加油打氣!
版主回應
呵呵~謝謝你的加油喔!不過喔,
私人或是宗教團體未必比政府有效率,
因為很多時候只是變相壓榨員工而已,
並不是真的有效率.. 2007-04-09 20:39:05
連知名報紙影視版都把社工打成「義工」
嗯,該是投書的時候了...
我支持你~ 2007-07-24 16: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