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8 13:17:15張恆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第25條條文)94101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九四)考臺組貳二字第0九四000八二九一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條文

第二十五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