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8 13:16:32張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第24條條文)941017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九四)考臺組貳二字第0九四000八二九一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