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30 11:25:24張恆

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5 條條文940524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400040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者,指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會計師高等考試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採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者,指各類科總成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計算後滿六十分為及格。採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指依各該考試規則之規定,以錄取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之一定百分比為及格。
前項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若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