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1 23:51:30生活情報探長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02屏東報導】

 財政部核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

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

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

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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