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02屏東報導】
財政部核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
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
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
或所得資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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