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1 10:36:01生活情報探長

網路為酒廣告或促銷未標警語會被罰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2012.06.10.屏東報導】

 許多拍賣網站號稱什麼都賣,但就是不能賣酒。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

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

等方式為之。」,違者將遭同法第57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行為停止為止。在網路、宣導看板或宣傳單、報紙張貼為

酒廣告或促銷酒類商品圖片,若未加註警語者,將因觸犯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

而遭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

按次連續處罰之。

 屏東縣政府財政處表示,菸酒管理法施行已多年,為避免民眾或業者因誤觸法令

而遭受處罰,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辦理菸酒法令宣導,但是民眾在網路上販賣酒品

,或為酒廣告未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者,遭處罰鍰者履見不鮮,

屏東縣政府再次提醒民眾或業者刊登酒廣告或促銷應多加注意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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