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7 00:52:17ccc
彙總清關申請資格放寬
關稅總局放寬廠商彙總清關申請資格,並正式公布「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作業要點」第四點條文修正內容。
新修正之條文規定,獲有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二千萬美元以上之進出口廠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辦理彙總清關:
(一)最近三年平均無虧損,或雖有虧損,惟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提供擔保。
(二)過去年度無虧損;如有虧損亦已彌補。
(三)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
(四)最近三年無低報貨價逃漏稅捐情事,或雖有,惟屬情節輕微,且為初犯。
新修正之條文規定,獲有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二千萬美元以上之進出口廠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辦理彙總清關:
(一)最近三年平均無虧損,或雖有虧損,惟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提供擔保。
(二)過去年度無虧損;如有虧損亦已彌補。
(三)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
(四)最近三年無低報貨價逃漏稅捐情事,或雖有,惟屬情節輕微,且為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