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3 00:21:22★gary☆

刑法案例

 

,乙兩人相約行竊丙宅,由甲在門口把風接應,由乙入室行竊,乙嗣後順利得手逃逸而去!

 

標題::

乙入室行竊的行為,分別成立侵入住宅罪(刑法三零六條第二項)與竊盜罪(刑法第三二十條第一項)

1.未得居住權人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行為應屬「侵入,無任何正當理由應係「無故」,乙所為成立侵入住宅罪

2.,未得財產監督權人丙之同意.以合平.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將他人動產移入自己實()­­­立支配下(17年上字509號判例),甲的行為亦應成立竊盜罪

標題二:

甲把風接應的行為,可能與乙成立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的共同正犯,(刑法三零六條第一項,刑法三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1.甲把風接應的行為本身固非構成要件行為,惟其主觀上即係基於乙共同入室行竊的行為決意,進而分擔此等行為之實行,仍可認為係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謂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共同正犯

2.申言之,甲顯然具有自己犯罪的意思,並與乙為上開之行為分擔

則無論依實務見解或犯罪支配理論之功能支配觀點,均得肯認甲,乙屬共同正犯,而得就彼此行為,相互歸責

如依實務見解(25年台上225號判例),自屬共同正犯,

若以犯罪支配理論檢視,亦得認其存在功能支配的型式

結論:

綜上,,乙兩人應成立侵入住宅罪和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兩罪依實質競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