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A:甲下毒殺乙,毒藥尚未發作,乙出門散步,被丙撞死!
B:甲下毒殺乙,毒藥已經發作,乙前往醫院途中,有可能:1.被丙撞死!
2.救護車出車禍
3.醫院失火
4.醫師的醫療疏失
5.被害人有特異體質
前述案例乙死,(客觀上均出現死完結果)甲殺人未遂
案例A:
1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故已經發生,惟依題旨,甲毒藥即尚未發生作用,可認為甲的下毒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根本欠缺「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條件因果關係歸責問題,即無庸檢驗
案例B
1. 題示情形,乙雖死於________,然若無甲的下毒行為死亡結果根本不會發生,故可認為甲的行為仍係造成結果發生的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備條件因果關係
2. 就結果歸責而言,如依實務見解,向來採取相當應果關係說<76台上192號判例>予以檢驗!則依經驗法則,客觀事後審查,可認為案例事實並非相同的條件均會導致相同的結果發生而應係偶然的事實,行為與結果間不具備相當性!
3. 若以客觀歸責理論檢驗,則甲的下毒行為固然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惟結果的發生即係因為__________所致,可認為行為與結果間欠缺常態關聯性,而屬反常的因果歷程,要之,題示情形,結果的發生依日常生活經驗,不具有預見可能性,風險未實現,甲的行為不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4. 綜上,無論依相當因果關係或客關歸責理論甲的下毒行為均無庸為乙的發生結果負責,惟其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復已著手下毒行為,就此而言,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做了一件法律與社會都不能夠接受的事情
欠缺常態關連性的白話稱之為偶然
客觀:依據一般人的標準
裁判字號: 76 年 台上 字第 192 號
要 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