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3 00:17:11★gary☆

準中止犯跟中止犯的差別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 中止犯 ),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準中止犯 )

 

中止犯要成立,原則上必須「中止行為」與「犯罪未既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未了未遂的情況,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犯罪行為,即可該當中止犯;在既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除了要消極放棄犯罪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始能該當中止犯。既了未了的認定,普遍採取「主觀說」,以行為人主觀認定來決定是既了還是未了未遂。

 

例一:甲開槍殺乙,子彈僅命中乙之大腿,但乙因驚嚇昏了過去,此時甲只要再補上一槍乙便會喪命,但甲突然覺得好像也沒有殺乙的必要,於是收起槍,驅車離開。

 

本題甲知道自己並未殺死乙,所以是未了未遂。甲主動放棄殺乙(消極放棄犯行)而乙也未死亡(殺人罪未既遂),二者有因果關係,所以甲成立中止犯。

 

例二:甲開槍殺乙,子彈命中重要部位,但甲突然覺得好像也沒有殺乙的必要,而甲也知道此時若不將乙送醫,乙勢必會死亡,於是甲撥打公共電話叫救護車來將乙送醫,乙因即時獲得醫院急救而保住性命。

 

本題甲知道自己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所以是既了未遂。甲主動放棄殺乙(消極放棄犯行)並且叫救護車來將乙送醫(積極防果行為),而乙也未死亡(殺人罪未既遂),二者有因果關係,所以甲成立中止犯。

 

而準中止犯指的是,有中止行為而犯罪也未既遂,但二者之間「無」因果關係存在。

例三:甲開槍殺乙,子彈命中重要部位,但甲突然覺得好像也沒有殺乙的必要,而甲也知道此時若不將乙送醫,乙勢必會死亡,於是甲撥打公共電話叫救護車來準備將乙送醫,但在救護車到現場之前,乙就被經過之路人丙送往醫院,乙因即時獲得醫院急救而保住性命。

 

本題甲主動放棄殺害乙(消極放棄犯行)之後有叫救護車(積極防果行為),而乙也確實沒死(殺人罪未既遂),但二者之間卻因為路人丙的出現而無因果關係存在。然而,甲已經做了中止犯該做的事,如果僅因第三人(丙)出現就變成不是中止犯,對甲不公平。但是確實沒有因果關係存在,不能直接適用中止犯的規定,所以才會有準中止犯這個概念,甲成立準中止犯。

 

 

 

小柯 2021-08-02 16:31:31

nice,清楚明瞭

威爾剛 2020-01-13 04:45:48

很不錯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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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2012-03-31 11:41:57

謝謝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