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老師法律講堂】父債不一定要子還的「拋棄繼承」
我學生阿惠的父親過世了,他生前因為投資失利,欠了六百多萬的債務,她父親在世時經常會有債主上門來討債,地下錢莊的人也在她們家大門潑過油漆,打破過她家玻璃,這六百萬元的債務利滾利,早就是一筆還不清的可怕數字。
之前我就有跟阿惠提過他父親過世後,一定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如今當年的叮嚀果然派上用場。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也就是說,在拋棄繼承之後,這些父親名下的債務,在法律上就與她們無關了。傳統那種「父債子還」的觀念,在現在的法治社會下是可以解除的。人死萬事休,不用為了愚孝而毀了一整個家庭,就算她父親名下還有一些財產,但根本無法償還那筆債務,所以當然要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一點是,拋棄繼承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完成,過了時效就必需要承接所有的債務與財產了。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範例 :
一. 個人拋棄存證信函通知親友: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即所有順位繼承者想拋棄繼承,都要立名)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明: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
具狀人:○○○
○○○
○○○
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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