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老師法律講堂】涉嫌輕傷害罪聲請緩起訴狀
因為之前在【小金老師法律講堂】中寫了幾篇關於協助違反商標法的朋友聲起緩起訴的文章,隨著苦主愈來愈多,我驚覺現在的警察為了獎金真的是無所不用其極的上網釣魚,他們逛網拍的時間應該每天比我多才是。來求助的朋友包括單親媽媽、大學生、還有可能因此被婆家趕出家門的新嫁娘。九成以上的朋友大多是賣了仿冒的二手品,有的是因為自己沒有要用了所以拿去網拍賣出,有的則是批貨來貼補家用,結果為了一兩百元的東西被警察釣魚抓到,再來就是上法院,最後還要面對原廠商的民事賠償,每件都要賠上四萬五千元以上。
我們的警察釣魚這麼的公平無私情,但像最近報載某副總統候選人的某私人基金會董事名單,幾乎和縣政府的官員名單重覆,承包各項大小公益活動,雖然表面上合法,但每個人應該都心知肚明,這是一群懂法律人的法律遊戲,警察根本沒辦法辦,也沒人敢辦。反之對於不懂法律的網友,可能因為一件網拍二手品就要負刑責和民事責任,真的是超沒有公平和正義的。
話說從頭,因為協助朋友聲起緩起訴的關係,連遇到傷害罪的朋友也陸續來問我緩起訴的問題。最近接到幾個案例,都是和別人起衝突,有了拉扯,對方可能只是皮肉傷,但堅持提出告訴。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案件,倘若被告能在偵查終結之前,跟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協議,取得民事和解,被害人[告訴人]撤回告訴,就此可以無事結案。反之,若無法達成民事和解,或拒絕理賠者,檢察官就會針對該案是否構成犯罪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1、252條裁定,提起公訴與否。
甚至就有被害人就是拒絕和解,也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院方,唯有依法裁定、判決。
不過傷害有輕有重,如果是於「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以下輕傷害罪,才符合聲請緩起訴的條件。如果是重傷害,那當然就不用再討論緩起訴的問題了。
如果對方只是輕傷,又不願意和解,堅持提出告訴,那在確定檢察官是誰之後,就應儘快寄出緩起訴聲請書(最好是親自到法院遞交或是用限時雙掛號寄出)。以下為我幫朋友寫的聲請書,可以讓大家做參考。
********************************************************************
刑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
聲請人 xxx 住○○縣○○市○○路○段○○○○巷○弄○號○樓
緣本人受原告王小明提起告訴,涉嫌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依法聲請 鈞署賜聲請人不起訴或緩起訴事:
壹、 案件概要:
本李大明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晚間,見友人陳小虎與王小明起爭執,因王小明當時緊揪住陳小虎衣領不放,本人與林小青為拉開僵持中的兩人,四人之間於是有所拉扯,拉扯過程中與停放之機車有小碰撞。之後見他們兩人情勢有緩和,本人和友人才離開現場,離開時王小明完全看不出有受傷的跡象。事後王小明與本人皆至派出所報案,且王小明在之後對本人提出傷害罪之告訴。雖然本人認為王小明在事情發生後半小時才至醫院就診,中間發生何事沒有人知曉,其手部受傷與本人是否有直接關係仍有疑義,然為平息此一事件,本人曾多次欲與王小明邀約討論和解事宜,但王小明始終避不見面。故特具狀提出申請緩起訴處分,請 鈞署能賜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以維家庭生活。
貳、聲請緩起訴:
本人涉嫌觸犯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目前已開偵察庭完畢,等候法院之開庭。
參、聲請 鈞署賜不起訴或緩起訴之理由:
一、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同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相對不起訴處分」,若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緩起訴處分」,本案亦符合得予緩起訴之範圍。
四、本人並無前科紀錄,平日素行均良好,請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
肆、本案請求:
本人雖出自於一番好意勸架,但過程中有拉扯碰撞,處置確有失當,也有誠意與王小明和解並賠償其醫藥費,唯其始終避不見面,致和解難成。請考量本人負有全家老小生計之重擔,請 鈞署從輕量刑並賜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實為感德。
謹 狀
xx地方法院 公鑒
********************************************************************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網路圖片
下次寫寫關於車禍的吧~
今天被撞對方 還肇事逃逸(對話到一半的時候趁我看我的車狀況跑了) 然後我很傻車牌沒先記好
這年頭還有哪個優質大學生騎腳踏車
騎踏車在巷口還被撞 真的倒楣
有習俗十九歲別過生日,感覺現在想來挺邪們的。。。。先生家裡出事然後又輪到我
心情亂差的…
優質大學生...啊哈..
我今年也不過生日,因為虛歲39了.. 2011-11-02 09:43:31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