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8 10:24:25劉靜

國外房貸利息 不可扣抵個人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當年度申報戶有房屋貸款利息的支出,則可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最高可扣除30萬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6)日指出,如民眾是在國外購屋的貸款利息,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長鄭義和指出,購屋借款利息可以抵稅,目的是藉由減免有房貸壓力民眾的租稅負擔、照顧中低收入戶購屋貸款負擔。
  民眾在國外購屋,屬於個人投資,並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的扣抵。
  申報列舉扣除額,須注意三個「國內」。
  國稅局指出,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以一般「國民」購置「國內」自用住宅,並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為前提。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個申報戶每年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上限30萬元,但以一屋為限,只要經由線上查詢即可扣除,不須再蒐集支付證明。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綠豆糕,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或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