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2 10:52:4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1/27-僅有一戶房地且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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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7-僅有一戶房地且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對不動產課徵特銷稅之立法理由,旨在健全房屋市場,爰參照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予以排除課稅,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乃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6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國稅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系爭房地前均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名下僅有該房地且未供營業及出租使用,不應課徵特銷稅;經國稅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均未於系爭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法定要件,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籲請民眾於銷售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