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4 21:26:1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5.14-102年結婚者,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得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5.14-102年結婚者,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得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
102年3月結婚,本年度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採夫妻合併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其本人及配偶上一年度各類所得合併報繳,惟於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結婚之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上述申報規定,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扣除,致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逃漏稅情事。
提醒納稅義務人,10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結婚者,今年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得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以免除補稅外,尚須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