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4 20:50:3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5.10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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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0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