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23:56:5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5.6國內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四川雅安震災之捐贈應否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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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國內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四川雅安震災之捐贈應否辦理扣繳

依所得稅法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納所得稅免辦理扣繳外,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大陸四川雅安地區於今年4月20日發生強震,災情慘重,各界基於人道關懷,發揮愛心踴躍捐獻物資及善款,充分展現人道救助精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雅安強震捐贈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之範圍,除國際間之重大天災、事變外,尚包括下列國際救(捐)助:
(一)對不可抗力之災害、戰爭、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二)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教育及醫療品質,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捐)助。
二、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一)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二)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符合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及同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餘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