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00:58:4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28欠繳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而得撤回強制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4.28欠繳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而得撤回強制
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而徵起逾半數稅款,因非屬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並無得撤回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
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經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