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30 14:48:1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9小心欠稅被限制出境,無法出國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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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欠繳稅捐及罰鍰之被限制出境者,應先繳清稅捐,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避免出國旅遊計畫行程受阻。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舉例說明】
甲公司之負責人王君,準備利用假期攜帶全家出國旅遊,因甲公司欠繳應納稅捐達200萬元,以致王君遭限制出境,王君雖主張,先繳部分稅捐,其餘部分開立102年3月到期之支票俟回國後再行兌現,以請求解除出境限制,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規定,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嗣甲公司繳清全部稅款,該局即以最速件陳報解除王君之出境限制,王君全家人得以順利出國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