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3 14:52:2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1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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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問】夫妻目前雙方皆就學中,為什麼不能列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答】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名子女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故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無法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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