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8 23:27:3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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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近年來我國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生育率逐年下降,為改善此現象,減輕中低收入者養育幼兒之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施行相關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指出,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為維護租稅公平,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即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及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加總計算後之金額超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額600萬元者。
   

納稅人於今年(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至101年出生之子女),無上述2種不得扣除之情形者,即可適用本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